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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于近日发布联合公报(2002年第85号)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纳入供港澳动物及其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管理范围进行管制。对供港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监控参照该公告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要求所有供港的食用动物(包括猪、牛、羊、禽、贝类、爬行动物类)及动物产品不得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7种禁用药物,其他37种抗生素和化学药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所有进口的食用动物卫生证书必须符合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的饲养场、经营企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供港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国家质检总局分阶段实施上述规例:首先于2001年12月发布公告(2001年第44号),要求从2001年12月31日起对7种禁用药物和10种允许使用的药物进行管制;后于2002年11月发布公告(2002年第118号),要求从2003年年1月31日起增加9种药物残留的管制。此次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供港澳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全面实行“7+37”种药物残留监控。
7种禁用药物为:阿伏霉素、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乙二烯雌酚(包括其盐类和酯类)、己烯雌酚(包括其盐类及酯类)、沙丁胺醇。
37种限用药物为:羟氨苄青霉素、氨苄青霉素、杆菌肽、苄青霉素、卡巴氧、头孢噻呋、金霉素、磷氯青霉素、多粘菌素、丹奴氟沙星、双氯青霉素、二氢链霉素、二甲硝咪唑、强力霉素、英氟沙星、红霉素、氟甲喹、呋喃他酮、呋喃唑酮、庆大霉素、伊维菌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林可霉素、甲硝唑、新霉素、恶喹酸、土霉素、沙拉氟沙星、大观霉素、链霉素、磺胺药类、四环素、替尔谋宁、甲氧苄氨嘧啶、泰尔菌素、维及霉素。 |